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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适用于收购、销售、调拨、储存、加工和出口的商品大豆油。
1 技术要求
大豆油必须具有下列特征:
1.1 折光指数(20℃):1.4720一1.4770。
1.2 比重(20/4℃):0.9180— 0.9250。
2.2 大豆油的国家牌价以二级为标准.
2.3 各级大豆油中均不得混有其他食用油或非食用油。
2.4 没有罗维朋比色计的地方,由省统一制订标准样品,对照检验。
2.5 卫生标准和动植物检疫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 检验方法
大豆油样品的扦取和各项指标的检验,按照 GB 5490— 5539— 85《粮食、油料及植物油脂检验》执行。
4 包装、运输和储存
大豆油的包装、运输和储存,必须符合保质、保量、运输安全和分级储存的要求,严防污染。
(责任编辑:yany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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