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资讯网
网站地图 RSS订阅
高级搜索 收藏本站
首页 新闻中心 技术中心 政策标准 专题 人物访谈 企业频道 展会信息 杂志专区 杂志下载
公告栏:

 

  当前位置:主页>政策•标准>标准>标准应用>文章内容
食品标签 新标准强化真实性
来源:《食品安全导刊》杂志 作者:梁秋蓉 发布时间:2008-05-20 阅读次数: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年8月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2008年9月1日起施行。《规定》取代了《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而不取代《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以下简称《通则》),因此企业对《规定》和《通则》都要执行。笔者在此简单介绍两者的不同之处,希望对企业有所帮助。

所适范围有区别
   《通则》是针对经预先定量包装好的、或已装入(灌入)容器中、向消费者直接提供的食品标签做出的规定,而《规定》则是对所有粘贴、印刷、标记在食品或其包装上的标识,即所适用的范围不仅仅是已有包装的食品,还包括没有包装的裸体食品。

标准号和质量等级要明示
   《规定》强调了“食品执行的标准明确要求标注食品的质量等级、加工工艺的,应当相应的予以标明”,比如,《糕点通则》中规定了对冷加工和热加工糕点的不同要求,执行该标准的食品除了标示执行标准号,还应标示食品加工工艺是“冷加工”或“热加工”。又如,国家标准《绿茶》规定绿茶分成烘青、炒青、珍眉等类别,且每个类别还需分等级,企业应同时标示产品的类别和等级。企业必须按照所执行标准的要求对产品进行分等分级,不能想当然标注“特级”、“优级”。

名称必须体现产品真实属性
    《通则》和《规定》都强调了食品名称必须体现食品的真实属性,应使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已有规定的名称。在此基础上,《规定》对混合食品和“仿制品”的食品名称提出了专门要求。例如,以大豆粉、淀粉为原料生产的食品,不能只称为“大豆粉”,而应将大豆粉和淀粉都体现在产品名称中。又如,以大豆或魔芋为原料生产的仿肉类食品,不.......【要阅读全文点击订阅杂志】

(责任编辑:wangcongmin)
上一篇:良好标准规范 促进食品工业的健康发展   下一篇:自动检重秤:智能化、组合化是发展趋势
[收藏] [推荐] [评论(0条)] [返回顶部]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用户名: 新注册) 密码: 匿名评论
评论内容:(不能超过250字,需审核后才会公布,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政策法规。
 §最新评论:
  热点文章
·ISO 9000:2005修订QMS族标准
·海南两项食品地方标准已完成审定
·河北省出台了《油炸面制食品质量
·葡萄酒中文酒标或将更简洁
·我国将推进食品包装市场准入制度
·饼干新国标将于5月实施
·食品营养标示仍混乱 标准实施待
·SB/T 10412-2007 速冻面米食品
·橄榄油消费相关标准待出台
·粽子国标有望明年出台 拟明确规
·无公害鲤鱼标准体系研究与应用项
·山东大樱桃有了地方标准
  相关文章
·海南两项食品地方标准已完成审定
·葡萄酒中文酒标或将更简洁
·食品营养标示仍混乱 标准实施待
·粽子国标有望明年出台 拟明确规
·粽子标准:粽子叶颜色事关人们健
·橄榄油消费相关标准待出台
·完善矿泉水标准保健康
·固体饮料卫生标准
·河北省出台了《油炸面制食品质量
·饼干新国标将于5月实施
·SB/T 10412-2007 速冻面米食品
·ISO 9000:2005修订QMS族标准
|  关于网站 | 网站地图 | 意见建议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收藏本站 |
  Copyright © 2005-2008中商食品安全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