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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的市场现状,为广大人民群众生活提供安全有效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07年发布公告,规定食品有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的生产单位要取得相关生产许可证方可继续进行生产!
食品有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的生产单位要将产品送交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专业检测机构是指具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可及CMA资质,并依据ISO/IEC 17025运行的专业检测机构,检测合格通过相关评审,即可获得生产许可证。
另外发布2007年第123号公文,确定开展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证物证产出工作,规定:
一、自2008年1月1日起,未获得列入第一批目录的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见附件)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生产该产品;销售单位不得销售无生产许可证的产品;
二、 新投产、新转产上述产品的企业,应当及时向企业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
三、 2008年1月1日以前生产的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以生产日期为准),无论是否加印(贴)QS标志,不在无证查处范围之内,允许合格产品在保质期内继续销售。以保障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申请的顺利开展! (责任编辑:wangcong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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