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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将从2008年起严查无证生产销售28大类食品
来源:中国食品工业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08-01-03 阅读次数:  

  国家质检总局发出通知,将从2008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对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而生产销售食品,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的行为进行检查,范围涉及全部28大类食品。

  这28大类食品包括已进入无证查处期的小麦粉、大米、食用植物油、酱油、食醋等5类食品;肉制品、乳制品、饮料、调味品(糖、味精)、方便面、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面米食品、膨化食品等10类食品;糖果制品、茶叶(包括边销茶)、葡萄酒及果酒、啤酒、黄酒、酱腌菜、蜜饯、炒货食品、蛋制品、可可制品、焙炒咖啡、水产加工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等13类食品。

  与此同时,自明年1月1日起,生产糕点、豆制品等新纳入市场准入管理的食品类别的生产企业,如果无食品生产许可证,一律不准无证生产食品。

  根据通知2008年1月1日以前生产的新纳入市场准入管理的食品(以生产日期为准),无论是否加印(贴)QS标志,都不在无证查处范围之内,允许合格产品在保质期内继续销售。

  据了解,此次查处将分为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自1月1日至3月底,各级质检部门将集中力量对28大类食品中的糕点、豆制品等新纳入市场准入管理的食品进行执法检查。凡发现生产销售无证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已流入市场的责令撤下柜台。

  第二阶段自4月1日以后,凡发现28大类食品中糕点、豆制品等新纳入市场准入管理的食品的生产加工者存在无证生产销售、制假制劣、伪造冒用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冒用QS标志或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等违法行为的,将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从重处罚。

  对于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食品生产加工者,已获证企业将被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已申请但未获证的企业,一律不予核发生产许可证,并通报工商、卫生等部门;对既无卫生许可证又无营业执照生产无证产品的,将报请当地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予以取缔;凡发现用户和经销者从无证企业进货的,将联合有关部门查处,并追查生产加工源头。


(责任编辑:xiaqi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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