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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包装标志不得称具保健作用
来源:中国食品商务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08-05-15 阅读次数:  
    今年9月1日起,饮料酒、食醋、食用盐、固态食糖四类食品免标保质期,但食品不得明示暗示具有保健作用。2008年5月13日记者从质监部门获悉,国家质检总局最新颁布《食品标志管理规定》(下称新《规定》)。但记者走访南宁市场发现,目前仍有一些食品标签标注不符合新规定。

    新《规定》要求,食品标志应当清晰地标注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同时,明确乙醇含量10%以上(含10%)的饮料酒、食醋、食用盐、固态食糖四类食品可以免除标注保质期。但如果食品的保质期与贮藏条件有关的,应当标注食品的特定贮藏条件。

    此外,新《规定》增加了对食品产地、分装者、警示说明、最小销售单元等标志标注要求。禁止食品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禁止非保健食品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禁止以欺骗或者误导的方式描述或者介绍食品;禁止无法证实其依据的附加产品说明;转基因食品或含法定转基因原料的,必须在标志上标注中文标签。

    新《规定》已经颁布,南宁市场上销售的食品是否符合要求呢?昨日,记者走访了市内的南城百货、北京华联等超市。在超市食品区,某食品公司生产的纤麸黑芝麻消化饼干,在产品的外包装营养小知识一栏中标注有“富含膳食纤维的粗粮食品有降低血糖,使餐后血糖不会突然上升”、“能减少人体对胆固醇的吸收,减少热能的消化吸收”等字样。一款某品牌的葡萄糖产品的说明上,写着“葡萄糖能迅速有效地提供能量,恢复体力,更是病后体虚、胃口不良时的辅助饮品”。而一些口服液食品的外包装上,印有暗示具有提高记忆力、增强体力、恢复视力或补钙、补锌等效果的字样。

    据了解,对于不符合新规定标志的食品企业,新《规定》也列出了处罚条例。如食品或者其包装上未附加标识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伪造或者虚假标注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编辑:wangcong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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