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资讯网
网站地图 RSS订阅
高级搜索 收藏本站
首页 新闻中心 技术中心 政策标准 专题 人物访谈 企业频道 展会信息 杂志专区 杂志下载
公告栏:

 

  当前位置:主页>政策•标准>政策>政策法规>文章内容
生猪屠宰证章和标志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来源:商务部 作者: 发布时间:2008-06-05 阅读次数:  

生猪屠宰证章和标志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生猪屠宰证章和标志牌使用,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证章和标志牌包括生猪定点屠宰证书、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无害化处理印章、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第三条 商务部负责全国生猪屠宰证章和标志牌的管理工作。负责统一规定证章和标志牌格式和制作要求。

  第四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证章和标志牌的管理工作。负责生猪定点屠宰资格证书和标志牌的统一编号和制作。
 
  第五条 市、县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作并发放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无害化处理印章。负责监督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证章和标志牌的使用。

  第六条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生猪屠宰证章和标志牌管理制度,严格制作、保管、审核、发放手续。证章和标志牌的发放情况要定期向上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告。

  第七条 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应由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保管和使用。

  无害化处理印章应由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负责无害化处理的专业技术人员保管和使用。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买卖、租用、转借生猪屠宰证章和标志牌。

  第九条 市、县商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证章和标志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违反《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 生猪屠宰证章和标志牌,在经物价部门批准后可依据有关规定收取工本费。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8年 月 日起施行。原国内贸易部发布的《生猪屠宰证、章、标志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xiaqiang)
上一篇:《生猪屠宰管理条例》配套规章公开征求意见   下一篇:利乐推出iLine生产线
[收藏] [推荐] [评论(0条)] [返回顶部]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用户名: 新注册) 密码: 匿名评论
评论内容:(不能超过250字,需审核后才会公布,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政策法规。
 §最新评论:
  热点文章
·出口食品厂、库最低卫生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草案)
·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办法
·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管理
·对食品安全法的三个期待
·《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范》实施工
·北京市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
·出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
·食品标准制定应遵循何种准则
·《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
·食品召回管理规定
·集思广益完善食品安全立法
  相关文章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配套规章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5号
·粽子国标何去何从
·粽子标准:监督还是绑架?
·以市场准入与法律责任保障食品安
·海南省地方标准《海南水鹿饲养管
·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操作规范
·《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范》实施工
·关于《食品安全法》的个人建议
·集思广益完善食品安全立法
·食品安全法草案解读:不能再九龙
·《食品安全法》(草案)的公布推
|  关于网站 | 网站地图 | 意见建议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收藏本站 |
  Copyright © 2005-2008中商食品安全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