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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食品安全法(草案)》的几点思考
来源:《食品安全导刊》杂志 作者:陈石榕 福建省农业厅 发布时间:2008-03-14 阅读次数: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草案)》(以下简称该草案)提交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后,业内人士对该草案的热议达到了空前的高度,人们对于这部法律的出台翘
首以待,希望这部法律的出台实施能解决我国日益凸现的食品安全问题,保障食品行业的健康发展。笔者有幸见到该草案全文,现就该草案内容提出几点个人看法,与大家探讨。
看法一:食用农产品和
食品的界限尚不清晰

   该草案对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界限没有划清。《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已于2006年颁布实施,该法监管的主要是食用农产品的安全。如果不能明确一个产品归属哪部法律管辖,势必会引起法律之间的交叉重复和执法时的疑义。
    该草案对食品的定义为:“指用于人食用或者饮用的经加工、半加工或者未经加工的物质,包括饮料、口香糖和已经添加、残留于食品中的物质,但不包括只作为药品使用的物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农产品的定义为:“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两部法律都没有明细产品名单,大米、屠宰后的鸡鸭或干香菇等产品究竟属于“食品”还是“食用农产品”则难以划分,因此,我国亟待建立一份明细食品目录,分清产品具体归属哪部法律管辖,这样既利于企业自律,又利于政府监管。
看法二:
统一监管在草案中没有体现

    目前,我国对食品卫生安全实行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监管体制,监管权限分属农业、质检、工商、卫生、食药等近十个部门。分段监管的主要问题在于:公共资源浪费;重复执法增加企业经济负担;分段监管很难实现全程监控;问题出现后部门之间相互推诿责任;部门监管信息无法共享;消费者对多个权威部门发布的信息无所适从。就现在的形势来看,职责不清和职能交叉已成为现行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中的突出问题,但草案没能从法律层面对此予以解决。
    该草案将监管部门定为“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将食品许可分为“生产许可”、“流通许可”和“餐饮服务许可”。这种明显的条块分割的结果只是部门利益的重新分配,对公共资源却没有整合,信息仍旧无法共享,势必造成重复执法、重复检测的现象,无端增加纳税人的经济负担。
     从国外的成功经验看,食品安全统一全程监管是最为有效的方式,这也正是目前国内很多企业的心声。该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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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wangcong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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