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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食品安全法》的修改建议
来源:中商食品安全网 作者:桑立伟 发布时间:2008-05-30 阅读次数: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修改建议邮寄给您,仅供参考;希望我的辛劳能为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制建设尽一份微薄之力。
    建议在总则中增加一章“食品安全信息体系建设”,包括“1、食品安全信用管理体制,2、食品安全信用标准制度,3、食品安全信息征集制度,4、建立食品安全信用评价制度,5、完善食品安全信用披露制度,6、完善食品安全信用奖惩制度,7、实行食品可追溯制度,8、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制度。”等内容做为第八章,其他依次顺延。更多内容分条修改如下:
 
第一条 【立法目的】 为了防止、控制和消除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预防和减少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保证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增强人民群众体质,制定本法。
修改理由:表述中添加了“增强人民群众体质”一语,扩大了宗旨的内涵,偏离了《食品安全法》立法原义,应删减此句,建议增加“指导食品行业良性发展,规范食品企业市场竞争秩序”更能体现立法宗旨。
修改为:第一条  为了防止、控制和消除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预防和减少食源性疾病的发生,指导食品行业良性发展,规范食品企业市场竞争秩序,保证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制定本法。


第二条 【效力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
  (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
  (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修改理由:第二条 (五)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按本法定义和业内公认分类方法,食品、食品添加剂不能是并列关系,而是包含关系。食品包括食品成品和食品原料。食品原料包括食品主料、食品配料、食品添加剂三类。建议此处改为:食品(包括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在第三款中增加“饮食器具及相关用品”及第六条关于进口食品的规定。
修改为: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
  (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
  (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饮食器具及相关用品设备、饮食器具及相关用品(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对食品(包括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六)进口食品、食品包装物、食品贮存、检验、检疫也必须遵守本法。
  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应当遵守本法的有关规定。
  转基因食品的安全管理,还应当遵守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总体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生产经营不安全食品;生产经营不安全食品的,依照本法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修改理由:“不得”语气略显软弱,涉及原则问题必须强硬,建议改为“禁止”。
修改为:第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禁止生产经营不安全食品;生产经营不安全食品的,依照本法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职责分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协调机制;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
上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在下级行政区域设置的机构应当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统一协调下,依法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修改建议:只有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评议、考评纳入政府总体考评目标才能引起重视,
修改为: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协调机制;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的评议、考核纳入政府目标责任制总体考评方案。
上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在下级行政区域设置的机构应当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统一协调下,依法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行业管理】 有关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加强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引导消费者购买合法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有符合法律要求的标签、标识的食品。
修改意见:在行业管理中,有关食品安全信用体系的建设尤为重要,故增加此方面内容。
修改为:第六条 有关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指导食品企业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加快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建立食品企业信用档案,加强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引导消费者购买合法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的合格食品以及有符合法律要求的标签、标识的食品。


第九条 【消费者权利】食品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因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食品相关产品遭受人身、财产损害的,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食品生产经营中的违法犯罪行为,接受举报的部门应当受理。举报经查证属实的,有关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修改建议:建议将“应当”修改为“必须”,避免行政不作为;另“有关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给予奖励。”最好在该法律条文中明确部门名称及奖金来源,保证奖金有部门兑现。
(责任编辑:fangh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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